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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商标注册 -微信商标案终审维持原判,原告或将申请再审

2016-Jun-08

备受社会关注的"微信"商标案在北京高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创博亚太公司申请的"微信"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说法不当,但在这家公司指定使用服务上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须具备的显著特征,因此,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一审法院裁定结论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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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这意味着,我们所熟悉的"微信"这个词,在"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等领域到现在为止仍然不是一个注册商标。

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即时通讯服务――微信,并在三天后提交了"微信"图文商标注册申请。截至2015年一季度,微信这一即时通讯服务的月活跃用户已达5.49亿。然而,另一家公司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却因"微信"商标归属,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原因是这家公司称它在腾讯推出微信前,就已经申请了"微信"商标,因公示期内有第三人提出异议被驳,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一审以腾讯微信普及已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驳回。创博亚太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本案终审审判长焦彦在宣读北京高院的判决书时指出,原审判决对创博亚太公司申请"微信"商标"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判定错误:"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微信’二字构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有可能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同时,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也难以认定"其他不良影响"的存在。"

不过,北京高院认为,创博亚太公司申请的"微信"商标的时候,指定是使用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商。但从"微信"二字的中文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在上述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而且创博亚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微信"商标经过使用,因此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对于今天的判决,原告代理律师表示遗憾:"我们应该要申请再审,等我们研究以后吧,具体措施我们到时再以法律书面形式,按程序去走。"

而被告方则没有对判决结果作出正面回应:"如果您这边需要采访请向工商总局提出采访请求,总局方面会统一安排采访。"

长期关注此案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表示,和一审相比,终审判决的理由相对令人信服。特别是在对创博亚太公司申请"微信"商标是否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上:"在腾讯的微信出现之前,‘微信’这两个字本身并没有一眼看上去会产生什么不良影响的认知,只不过说因为它并不是大家所熟知的腾讯公司在线申请的,而是其他公司在线申请,你就认定为它有不良影响,这样的理由大多数人都没法接受。而且如果(理由)成立之后它会对整个行业产生一个冲击,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是有抑制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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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案件对于今后企业在商标保护策略上是有一定启示作用的:"不管是对创业创新企业,还是大企业,最基础的逻辑是:如果你有了新业务你都应该提前、主动、积极地去做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第二,对于创业者来讲,如果你决定做一个项目,商标注册只是第一步,最重要的还是要让大家使用起来,让你的商标和你的服务建立起紧密联系,才能让这个商标产生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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